試劑有效期要求
時間:2021-06-04 14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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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目的:確定試劑在有效期范圍內(nèi)使用。
2.職責:化學試劑由實驗室試劑管理員負責流程操作,商業(yè)試劑由各部門技術專家負責流程操作。
3.試劑的有效期
(1)試劑應在有效期內(nèi)使用,對于國家無有效期規(guī)定的試劑,經(jīng)實驗室安全委員會討論,暫定為5年。
(2)新購買的試劑,試劑管理員要檢查其有效期。個別試劑在寄運過程中,周期過長,導致過期,此時應及時通知采購員進行追定,具體參見《Reagent-0005,Version-02試劑和供應品的接收-C》中的1.2.5條。
(3)有些試劑、溶液、培養(yǎng)基、質(zhì)控、測量器或其它材料,如果需要配置后使用或因為打開或者改變儲存條件而縮短其穩(wěn)定性,則必須在標簽上校正有效期。
(4)有些試劑在拆封以后,有效期改變,應在拆封時標明拆封的日期及拆封后的有效期。
(5)同類試劑在放置時應將接近失效的試劑置于前排。
(6)使用時,應先使用最接近失效期的試劑。
(7)試劑在有效期內(nèi),若物理性狀發(fā)生變化,則也應當作失效試劑處理。
4.過期試劑:如果試劑已過有效期,經(jīng)過試劑評價后,證明試劑已不能正常使用,則更換試劑并作相關記錄。
5.相關記錄:記錄-試劑批號確認。
參考文獻:
1、王伯云,李玉松,黃高升,張遠強《病理學技術》
2、凌啟波《實用病理特殊染色和組化技》
3、劉介眉等《病理組織染色的理論方法和應用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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